6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集资群众3100余人次,集资金额1.956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24日以来,被告人李某乡、李某、冯某强、杨某红等人分别以西安久安创投公司及久安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长治能源公司、陕西协和学院、久安老年公寓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
其中,被告人李某乡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李某负责给各集资单位下达集资任务,被告人冯某强负责西安久安创投公司及久安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长治能源公司的集资活动。
在集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强招募被告人王某锋等人作为集资业务员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杨某红负责陕西协和学院、久安老年公寓的集资活动。
本案集资人数计3132人次,集资金额1.956亿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西安久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协和医学培训学院、久安老年公寓,以“投资煤矿经营”等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某乡、李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某强、杨某红、王某锋、张某峰、强某、吕某清、刘某、朱某、郭某民、康某、刘某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分别以集资人员的身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并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结合案件事实,经过质证,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从轻、减轻情节进行了充分辩论。
40余名集资群众维权代表参与了旁听,另有约300余名集资群众在法院安排下同步观看了庭审情况。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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