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如果丈夫和女儿背负了巨额高利贷身亡,幸存的妻子需要替死者偿还上述债务吗?
1、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对高利贷作出了规定。
法条写得晦涩,但如果用一张表格来展示,就看上去清晰多了——
2、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1 有明示的意思表示(签字、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无明示但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无明示且超越日常家事代理(大额)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除外。
那么,本案中因丈夫生意失败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企业经营所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为取得这些收入所负的债务自然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涉案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清偿。
3、去世成年子女债务父母须还吗
本案中,去世的女儿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己承担还款义务,父母没有替子女还款的义务。但是,继承法还规定——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债权人有权主张母亲在继承女儿遗产范围内清偿合法债务。
如果幸存的母亲继承了女儿的遗产,那么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合法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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