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民国时期典当种类之分,以及典当质押之异同

原创 老杨  2017-12-23 07:55  阅读 2,670 次

今天的典当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从事不动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等三大类业务,在此之外,还可以从事相关的绝当品销售业务(也就是因为这个业务范围,使得典当具备了流通属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大类典当业务的范围和品种不断扩展,内涵也逐渐丰富,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许多业务创新也逐渐涌现。

典当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金融行业鼻祖,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着其特定的形态,业务种类也各不相同,在历史上,典、当、质、押,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业务范围、规模等要求都不一样,今天,同话财经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民国时期典当种类有哪些,以及在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监管要求下,典当质与押到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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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典当业》记载:

典当种类之分别,虽无一定明文可考,但据老于斯业者云,典、当、质、押,四者之间,亦稍有数点可分,固分仅就资本之大小为标准也。如云典者,今几典当混称,实则典为最大。在昔凡称为典者,其质物之额,并无限制。譬如有人以连城之璧,而质万千,其值固不止万千,则典铺决不能以财力不及,拒而不受。当铺则可以不受,盖当铺对于质贷之额,可有限也。逾其额限之数,虽值过数倍,当铺可婉辞而却质,此典与当之分别一也。典铺之柜台,必为一字形,而当铺应做曲尺形,盖典只有直柜,不设横柜,当则直柜与横柜并设,此典与当之分别二也。在前清末叶,闻可称为典者,尚有二铺,一在北京,一在南京,后皆因故自行收歇,以后典遂不存,当亦称典,质贷之额,固不能无限制,直柜横柜,更无定制,一以视财力之厚薄,而自为伸缩。一以视装修之便否,而定设备。故典与当,不特名词之混称,而实质上亦难以区别矣。至取利之高下,期限之长短,亦可稍示区别。如汉镇昔年凡二分取息,二十个月满当者,即称典。其余取息稍重,期限稍短,即称当。此因区域不同,而典当二者之分,亦稍益其旨也。

至质与押,则其规模视当犹小。当质之分,大抵在纳税上,如苏省当之领帖,需纳帖费五百元。质则只需三百元。押则只需一百元。其他地方公益慈善等捐,质押亦视典当为小。至押尤小于质,其期限极短,不过数月,其利息极重,多三分九扣。原设押之始,非正当商人之所为,盖军犯之流,藉此以放重利,病民非以便民也。惟浸久而处变,商人为节省开支,减少捐税计,则以常用押之名以设肆。况典当之所在地,为避免同业竞争计,常由同业公议,列为规条,每典当之所在地,非周围离开百家或五十家,不得再添设一典当,而于质押则无此限制,故欲在原有典当之地,而再设一典当,不得不称质或押矣。是就原始之典当质押四种而言,则典之资本最大,期限最长,利息最轻,押值亦较高。当次之,质又次之,押则适得其反耳。惟近来之质押,其资本与营业,未必逊于号称典当者。而甲地质押之取息与期限,亦有较乙地之号称典当者为低为宽也。故我国之典当业,虽有典当质押四种名称,第因时代之迁延,地域之暌隔,而欲严为区别,盖亦难矣。如江苏之典当业,只分三等,一等公典,俗谓之当,二等公典,俗谓之质,三等公典,俗谓之押。以此言之,苏省之典当业,仅有典当押三种,而典为三者之公称。若广东之典当业,则又异是,无典质之名称,而分当店按店押店三等,税率则当店最轻,而押店最重(具体当税请看本公众号以后专门介绍的文章),此各因其地之习惯而殊。

此外,尚有所谓代当者,多设于乡曲小邑,领用典当之款以做资本,押得之货,再转押于典当,或须将货运送至典当,或由典当派人监察,此则视双方所订契约而定。而典当患资金过剩,及当地不能以谋营业之发展者,藉此得以运用其剩余之资金,法亦良善。犹之普通商店之有代理店也。

本文由同话财经整理于万有文库《中国典当业》(作者:杨肇遇,1929年出版)一书。转载请保留本站链接,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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