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套路贷”套路深,21岁小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

转载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18-06-09 19:31  阅读 914 次

“小额贷款、随借随还、无需抵押、到账快捷。。。。。。”互联网时代小贷公司的小卡片、宣传资料无处不在,也让手头一时紧张的人们心痒痒。一不留神就掉进“套路贷”这个陷阱。近日,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件,21岁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不堪忍受“套路”贷款的压力,走投无路之时竟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

无为县看守所2号讯问室

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供述

“我大约从2017年8月份开始在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借了点钱,之前都是以贷养贷的模式,先从一家网贷公司贷款出来,到还款日期前再从另一个网贷公司贷款来还前一个公司的欠款。因为有些借贷平台还过钱之后就不能再贷款,之后以贷养贷的办法不能用了,还剩2万多元的贷款还不上。找朋友借到两三千元只够付利息的,也不敢找家里要;贷款公司天天打电话找我要钱,并且还威胁我,我当时已经被逼疯了,就想着不行就抢点钱,一时也不知道要抢谁,就起了抢出租车司机的念头”。

案件审查

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无力偿还网贷欠款,于是想通过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财来还贷款。2017年11月29日23时6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通过滴滴快车手机软件联系到司机王某某,并在车行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王某某脖子上,逼迫王某某给自己微信转账5000元。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抢到钱后,用刀架在王某某脖子上让其将车开到天津咸水沽处下车,在下车时另外向王某某索要了100元和一部手机。

2017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叶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拦停被害人钱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双方约定以300元车费将叶某某送到无为县严桥镇境内。

4时许,当车行驶至无为县严桥镇时,坐在车辆后排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突然用左手勒住被害人某某的脖子,右手持刀对钱某某实施威胁并要求钱某某拿钱,后遭到被害人钱某某反抗,双方在车内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叶某某用刀将钱某某的右手划伤。经鉴定,钱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起诉判决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套路贷”的基本特征

案例中的叶某某,正是由于深陷“套路贷”,无法偿还贷款,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想要判断是否遭遇“套路贷”,就要了解它的5个基本特征:

贷款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借款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贷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皆施“索债”,往往伴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VS“高利贷”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以“借款”为由,根本目的是要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

年轻人自己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生活观和价值观,不要过度的追求自己无法承受的高消费生活。

当你感觉自己遭遇“套路贷”时,请选择停止还款,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管好相关的借款合同、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提交公安机关,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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