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宣布先予仲裁机制不适用于网络借贷

转载 网贷天眼  2018-06-08 22:56  阅读 1,130 次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最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截定顾回执行申请,即先予仲裁机制将不适用于网络借贷合同。

公开资料显示,“先予仲裁”机制由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根据湛仲网站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即在纠纷还未发生时,以假设发生了纠纷为前提,让被申请人放弃纠纷发生时的抗辩权利,作出预决。

本次司法解释为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回复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否则不予执行。

针对先予仲裁机制为何不适用于网络借贷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详细解释: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仅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载机构未依照仲截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来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以后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本次司法解释于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玖富网在追讨一起小额贷款案件时曾申请执行湛仲“先予仲裁”裁决,彼时阳泉中院并未进行执行,并给出相应解释:“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系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即纠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届期不能还款为假设前提作出预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网贷天眼)

下附本次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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