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首次申请公积金最高可贷120万!厦门再推系列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举措

转载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06-08 22:54  阅读 1,066 次

《关于推出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举措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解决居住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8项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举措,并自2018年6月2日起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方面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可在10%-24%的范围内选择确定。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与我市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执行相同政策。

(二)提取方面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建大修或还贷材料,无需提交本人或配偶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2、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3、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职工可申请每月按不高于月还贷额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年1月5日自动提取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原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自动还贷或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与中心签订战略信息共享协议的银行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5、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原来每月不超过8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000元。租住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

(三)贷款方面

1、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2、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缴存方面

原来我市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次政策调整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使用上与我市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执行相同政策。新政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增加了受益群体,使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二)提取方面

1、原政策规定,职工在省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交本人或配偶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申请人户籍地和工作地的限制。

2、我市2012年和2015年两次分别推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和在厦购房政策,均试行一年,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政策到期后仍有许多职工反映该政策能使职工个人借助家庭成员的共同力量来实现购房愿望,希望继续实施该政策。因此为提高首套住房职工家庭的购房能力,重新推出此项政策,且不再设定试行期限。

3、目前我市已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自动还贷及按年自动还贷业务,但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业务办理,两种业务无法同时办理。部分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自动还贷的职工,存在月缴存额大于月还贷金额的现象,公积金账户结余不断增长却不能用于还贷,希望每年能再办理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此次政策调整后,职工可申请办理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后仍有余额的可于每年1月5日自动提取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减轻职工购房还贷负担。

4、目前我市9家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已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其他非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因无法与公积金中心实现系统联网,不能满足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还贷的需求,只能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按年还贷。为实施“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公积金中心与全市各家商业银行取得联系,邀请签订战略信息共享协议。此次政策调整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战略信息共享协议的银行也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5、原政策规定,我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每月800元,新政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000元。

(三)贷款方面

1、原政策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新政提高了职工家庭特别是单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原政策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新旧政策对比图 ↓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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