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 丨 民国时期鄂苏两省典当费率期限概况

原创 阿凡  2017-12-22 12:37  阅读 1,441 次

今天的典当行业,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点击链接查看全文),典当行业收费包括综合费和利息,《典当管理办法》对综合费的收取上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典当行业来说,综合费+利息的上限,是“42‰+同期贷款月利率),而不同类别典当业务上限有所差异。

典当历史悠久,当铺古已有之。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政府对典当(当铺)的监管和要求不一样,今天同话财经就整理一下民国时期鄂苏两省典当费率期限的情况,供读者学习和了解,这对研究典当行业发展历史,以及民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状态都非常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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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民国十八年前后)则京津一带,减利之举,闻已不存,大都为每两三分起息,二年满当,此其大略也。

鄂省典当,在前清末叶,取息三五分不等,期限为十六个月,自张文襄(之洞)督鄂,以各项公款存放各典,周息四厘,一面令各典改期为限二十个月,二分取息,非殷实商家,不得开设典当。辛亥(一九一一年)革命后,遵此旧章营业者,寥若晨星。民国六七年间,始有人开设十六个月满当,二分半取息之典当。至民国十年,始通改为十二个月满当,二分半取息。开设于租界者,利率与期限,又视此稍异。

自经民国十六年武汉政府现金集中后,纸币充溢,币值暴落,人民乃以此贱价纸币,纷向典当赎取。不旬日间,武汉三镇之典当,以前所有之存架,几一扫而空,各典当所收回者,遂尽为低值纸币,势不得不闭歇矣。今复兴者,只利重期短之小押,尚未闻开设典当也。

苏省自前清江督曾国藩招商设典,其所定章程,原为月息三分。嗣后一减为二分八厘,再减为二分五厘,三减为二分二厘,四减为二分。今则各典当因营业竞争关系,有减至一分八厘,或一分六厘者,此就沪埠一带而言。至无锡常镇扬通各处,大都二分取息,而长淮以北,与近淮等县,各典,有取息二分五厘或三分者。此则视各地金融之活滞,社会秩序之宁否而判,难取同一之标准。满当期限,多为十八个月,此则视鄂省为长,而较短于京津也。

本文由同话财经整理于万有文库《中国典当业》(作者:杨肇遇,1929年出版)一书。转载请保留本站链接,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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