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十点法务,作者:杨莉莎
案例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于2014年4月与天津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公司作为买方向北京公司采购某型号的精密仪器设备10台,合同价款共计1060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天津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天津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首笔款500000元,后一直未再付款。2016年2月北京公司因虚假注册问题,被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吊销了企业执照。天津公司得知北京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拒绝向北京公司支付剩余560000元的货款。北京公司560000元债权,应如何实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还具有法人资格?北京公司就以上560000元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吗?
1.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债权还能收回吗?
企业之所以可以进行商业活动,合法来源就在于其经过了工商审批,获得了营业执照,且具有了法人资格。那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就白白损失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因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其法人资格在公司未注销前是存在的,就本案来看,北京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天津公司偿还对其欠款。即北京公司作为原告,将天津公司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津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2. 除了诉讼的方式,北京公司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该笔债权吗?
在天津公司拒绝向北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情形下,北京公司除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还有一个非诉的办法,即北京公司将天津公司对其56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一个正常经营的法人单位,由天津公司向该第三方支付相关货款。这么做合法吗? 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进行债务的转移,比如天津公司要将对北京公司560000元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经过债权人即北京公司的同意,非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作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理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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