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投贷联动概述
二、业务模式介绍
三、机构案例分析
四、最新政策解读
一、投贷联动概述
(一)定义
1.一般化定义:投贷联动是“信贷投放”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中,信贷投放主要由商业银行来完成,股权融资的主体则根据不同的投贷联动运作模式会有不同,常见的有外部风险投资机构(VC/PE)、商业银行集团内部具备投资资格的子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
2、政策定义:2016 年4 月21 日,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将投贷联动的定义界定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 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即试点机构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活动,而机构业务部门则设立科技金 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该定义是相对狭义上的定义,仅仅是投贷联动运作模式中的一种。
(二)业务起因
1.从融资方来看:当 前中国经济面临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万众创新成为政府支持产业升级的方向,大量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蓬勃兴起,融资需求旺盛。但由于初创期科创 型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征,缺乏抵押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而投贷联动的推进,有助于放松银行的风险容忍度,提升银行 参与初创科创企业融资的热情,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满足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长期资金,而且通过贷款解决了日常营运资金的缺口,可以缓解初创型企 业融资压力。
2.从银行角度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使得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盈利空间被逐渐压缩,商业银行有转型发展和谋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内生动力,投贷联动为商业银行涉足股权投资提供了可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向混业经营、全能型银行转变,丰富收入来源,获取更多的综合收益。
二、业务模式介绍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只能通过第三方载体完成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按照第三方载体的不同,可以将投贷联动分为三 种业务模式。一是“银行+VC/PE”模式,二是“银行+子公司”模式,三是“银行+其他机构”模式。
(一)“银行+VC/PE”模式
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初期,主要是以投贷联动模式为主,即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与部分股权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跟踪和适度介入合作机构推荐的 企业,建立与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对于股权投资机构已投资进入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支持,同时锁定被投资企业包括 顾问服务、未来配套业务及资金结算等全面业务,实现股权与债权的结合。
在上述投贷联动的基础上,银行为了分享股权投资背景下债权介入带来的超额回报,与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一种选择权(期权),即在贷款协议签订时,约定可以 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当融资企业通过IPO、股权转让、或者被并购等方式实现股权溢价后,可由风险投资机构抛售所持的这部分股权,将收益 分给银行,从而实现收益共享和分成。通过这样的方式,银行一方面规避了监管的限制但又同时分享了企业的股权回报,另一方面通过与创投机构一定程度上起到了 风险缓释的作用,相比于银行,创投机构在对于创业阶段企业的筛选上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从而保证获得融资企业的质量。
“银行+VC/PE”模式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的主流模式,目前,民生银行的“投贷通”、兴业银行的“投联贷”、浦发银行的“投贷宝”、江苏银行的“投融贷”、北京银行的“投贷联动合作联盟”等产品均采用上述两种模式与风险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
(二)“银行+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多数已通过参控子公司模式建立了股权类投资机构,但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进行股权类投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类直接投资机构绝大多数都设在境外。上市银行中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设立情况如下表: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后,向其推荐优质客户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客户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应贷款和其他服务产品支持,提升本行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在 这种模式下,由于子公司属于银行集团内部机构,决策链条缩短,沟通成本降低,集团化综合经营优势明显。运作模式如下图:
(三)银行+其他机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LP)/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再凭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对外进行股权 类投资,最终实现投贷联动。其中,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或理财资金持有基金/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其他机构作为管理人,持有基金/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三、机构案例分析
(一)国际案例——美国硅谷银行投贷联动案例分析
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简称SVB)成立于1983年,198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专门为中小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目前已发展成为金融集团架构,主要业务板块如下图:
硅谷银行的创业投资业务模式主要有三种:(1)依托硅谷金融旗下硅谷资本提供股权投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2)“认股期权贷款”模式;(3)与风险投资机 构合作,间接投资创业企业。前两种模式硅谷银行都是将资金直接投入创业企业,途中不经过风险投资企业,在产生回报时,由创业企业直接交给银行;第三种模式 硅谷银行则是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机构,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同时由风险投资机构回报给银行,其中创业企业不会与银行有投资方面的接触。
模式一:硅谷银行投放信贷,硅谷资本提供直接股权投资。硅谷银行主要是债权投入,其业务模式是在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时,收取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缺少固定资产,但专利技术较多的情况,硅谷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直接股权投资是由硅谷金融旗下的硅谷资本负责。对于非常看好的创业企业,硅谷银行金融集团会安排旗下硅谷资本公司采用入股的形式直接投资,以便在企业成功创 业,实现公开上市或被购并时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对高风险进行补偿,其股权投资一般与风险投资机构的风投资金同时入股。
模式二:“认股期权贷款”模式。硅谷银行发放贷款时,同时与企业达成协议,获得部分认股权或期权,由硅谷金融集团拥有,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行使。硅谷 银行采用认股权证的贷款对象是那些早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处于产品开发阶段或是产品销售初期,所涉及的技术不是很完善,因此银行提供贷款的 风险较大,为了能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硅谷银行利用认股权证减少银行信贷风险。硅谷银行不追求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认股权证持有期间并不行使股东权利,只有 当IPO或收购兼并事件发生时才行使权利,在当日或尽快行使并出售。值得注意的是,硅谷银行持有的认股权证,很多由于企业没有实行IPO或者倒闭而根本没 有实施。
模式三:与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间接投资创业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一直是SVB最重要的策略。 通过放贷给风险投资机构或和风险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产业基金将资金投给风险投资机构,由风险投资机构再直接股权投资高科技企业。SVB可以通过风投基金对外 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SVB和风险基金之间特殊的合作关系,SVB目前是20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东和合伙人,同时,硅谷银行的信贷中也有很大一部分 投向各类风投机构。
硅谷银行股权投资退出方式:IPO+收购。硅谷银行主要采用公开上市的方法进行创业投资的退出。其获得 股权后,在创业公司上市后将其抛售,获得利润,而后进行其他投资。对于没有上市的创业企业,硅谷银行还采用收购的方式进行退出。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 是兼并,又称一般收购;二是其他创业投资介入,也称第二期收购。
(二)国内案例
1.招商银行:招 商银行投贷联动主要通过两种模式,一是采取银行+PE/VC/券商模式。招商银行在2010年6 月推出了“千鹰展翼”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处于创业期 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通过与PE、VC、券商等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债券和股权综合融资服务。“千鹰展翼”计划计划中就包含了“投融通”、“股权管家服 务”等产品,这些产品构成了招商银行与投资机构投贷联动的利益关系,通过合作整合平台,招商银行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已经远远超过了公司信贷业务范围,可 以调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如:针对一个项目,公司部负责PE 等风险投资机构推荐,投行部负责提供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的角色,国际部负责跨境金融产 品设计,私人银行部为企业提供员工激励和财富管理方面的服务等等。可以获得募资服务费、托管费等多种业务收入。二是采取银行+投资子公司模式。即借助境外 投资子公司,进行直投业务,并与境内银行各个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动。以招商银行与SLARZOOM 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通过SOLARZOOM 的 资质审核之后,可以获得招商银行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为50 万—3000 万)。同时招商银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 获得SLARZOOM光伏亿家一定比例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
2.南京银行:南 京银行自2015 年1 月起开始实践“小股权+大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创新业务。针对初创阶段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依托控股的鑫元基金名下孙公司鑫沅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至2%的股权,并结合企业两年的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以培育客户为主要目标,并配套贷款等大债权支持。
3.北京银行:2015 年 6 月18 日,北京银行创新设立了我国银行业首家银行“孵化器”——中关村小巨人创客中心,由此实现了“创业孵化+股权投资+债券融资”为一体的服务模 式,与启迪科服、中投保共同发起设立5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服务,在其中,北京银行辅助参与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为基金推介科 技型创业企业,同时,北京银行还联合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一定金额的债权融资,实现“投贷保”联动的效果。
4.兴业银行:2015 年 8 月推出旨在服务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系列产品“三板通”,该系列产品包括三板贷、三板股权质押融资、投联贷、投贷通等四大类产品,其中,“投联贷”业务是 指兴业银行针对已引入与兴业银行有合作关系的股权投资机构的中小企业,在综合考虑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和中小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灵活应 用信用、股权质押、股权投资机构保证或股权投资机构回购股权等担保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50%,且不 超过3000 万元。
5.民生银行:2015 年11 月17 日,民生银行宣布启动 科技金融“启明星”计划,并牵手西南证券、华融证券探索投贷联动新模式,深度参与新三板业务新模式。主要是针对医疗健康、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行 业的创新型企业,以股权投资或债券贷款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综合融资服务。
四、最新政策解读
按照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先解读政策,再在政策指引下,分析业务模式和案例,但由于中国的投贷联动业务政策滞后于各机构试水投贷联动的时间,且政策对投贷联动 的界定仅为狭义上的投贷联动,仅包括上文业务模式分析中“银行+子公司”模式,故将政策解读放到最后,方便各位读者朋友理解。
这里所说的政策,主要是指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21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通过前文案例分析可知,在该意见发布之前,我国银行业已经开始实践投贷联动业务了,但因缺乏政策指引,属于没人管 的野孩子,业务模式各异,风险隐患较大。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投贷联动获监管首肯,有了规矩可循,规范持续发展可期。
《指导意见》对投贷联动试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安排,由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协作,以“股权+债权”的行为持续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建立“防火墙”实现与银 行母公司的风险隔离,并由银行与投资子公司、政府补偿基金、担保公司等共同分担科创企业贷款风险,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的风险可控。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投贷联动进行界定: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二)明确第一批试点地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三)明确第一批试点银行:国 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 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其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在上述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浦发硅谷银行可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北京银行、天津银行、 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可在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
(四)明确试点银行组织架构:一 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 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二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 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 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试点机构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 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五)明确风险控制机制:由 于初创型企业的高风险特征,监管层在投贷联动业务风险控制上也做了详细的安排,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3个方面:1)机制隔离:《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投贷联动 的业务模式,即通过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投股权和内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投信贷的模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首先从组织架构上形成了股权与债权风险的隔离;2)资 金隔离:《指导意见》明确股权投资资金必须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 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信贷投 放的资金来源必须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代理资金等方式进行参与,避免了业务风险的外溢;3)风险缓释:《指导意见》同时提出银行可以寻求与地方 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开展,从而分散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六)规定试点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但未明确投资子公司投资的股权的风险权重。根 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 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 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的规定,若投贷联动过程中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权的风险权重按照1250%或400%计算,将占用试点银行较多 资本,影响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发布后,银监会于2016 年5 月11 日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启动会,会议部署了第一批试点具体工作,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正式进入 实施阶段。随即,各试点机构纷纷制定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着手投贷联动机制建设和业务开展,如:上海银行成立上银投资公司专做股 权投资,成立特色支行专做贷款。上海华润银行成立创业投资子公司和科创金融事业部分别负责投资和贷款。建设银行在苏州成立投贷联动金融中心,由苏州分行负 责运营,并与广东粤科在东莞联合设立建粤科技股权收购基金,推出科创企业“投贷联”产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有更多银行的的实施方案落地,更多的投贷联 动产品被推出,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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