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款“救命险”测评:条款复杂 大牌产品未必技高一筹

转载 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5-08 20:55  阅读 655 次

李致鸿 北京报道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和购买力的提升,中国重疾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格外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倾向于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重疾险呈现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重疾险,正走进更多人的生活。

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并附《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对人身险产品在条款设计、责任设计、费率厘定、精算假设、申报使用管理等方面应遵循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其中,涉及重疾险的负面清单,包括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保障范围;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等。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监管规定的出台,还是重疾险自身的更新迭代,都越来越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上发展。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重疾险,包括返还型重疾险、单次重疾险、多次重疾险和防癌类重疾险等。在保障期限上,既有定期也有终身;在缴费方式上,分为10年、15年、20年和30年等;在保障范围上,包括重疾、轻症、特定疾病和身故/全残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对近40款重疾险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等待期、保障范围、附加服务、投保示例的比较(详见图表),希望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客观的参考。

不过,“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对于哪款重疾险最好、最合适之类的问题,不必妄下结论,关键在于个人需求。

产品发展复杂化

重疾险是以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发生为理赔条件进行固定给付的保险。换句话说,当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重疾险即可理赔,保险金额事先约定,不以实际医疗费用为给付基础,不关注保险金额的实际用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的案例显示,上海地区某消费者发生心脏疾病,根据重疾险合同,属于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因此获得了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该消费者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手术及住院治疗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更换汽车。

事实上,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和购买力的提升,中国重疾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格外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倾向于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重疾险呈现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5月6日,深圳华博精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产品范围扩大,除主流的返还型重疾险外,大家纷纷推出监管相对较少的消费型重疾险;二是疾病数量在增加,超过100种疾病的产品已经出现不少;三是保障程度在深化,从以往的单次给付重疾,扩展到可理赔多次的重疾;四是理赔条件在放宽,例如癌症多次赔付的等待期从以往的“五年无癌期”逐步优化为“三年确诊期”,同时覆盖癌症持续、复发和转移;五是轻症保障在加强,除轻症保障疾病范围和次数的增加外,轻症豁免保费的产品也越来越多。

王晓波认为,在负面清单中,直接和间接涉及重疾险的有9条,部分是针对不遵守现有规定的保险公司,部分是对刻意规避监管行为的强调。相信此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市场上重疾险产品将更加规范,对消费者来说更加货真价实。从重疾险市场发展来看,负面清单对正常的重疾产品创新发展,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将会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修订,可能会对重疾险产生更大影响。

据悉,此次监管将核查四项重点,一是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二是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三是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四是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产品的行为。

谁的性价比更高?

其实,重疾在精不在多,一些为数字效应而层层叠加的重疾,往往是中国甚至亚洲人群不易罹患的重疾。随着现代人患病几率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低,轻症尤为必要。此外,虽然带有身故的重疾险通常价格更高,但依然被消费者看重。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比较了8款返还型重疾险、17款单次重疾险、11款多次重疾险、10款防癌类重疾险。虽然大型保险公司在品牌上溢出效应更为明显,但是中小保险公司在性价比上并不弱。

以最受关注的返还型重疾险为例,从重疾保障的疾病看,平安人寿“安鑫保计划”包含45种疾病,给付保额(理赔保险保额);长城人寿“康健人生计划”100种,给付保额;阳光人寿“安康保计划”80种,给付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其余5款则以时间划分给付条件。例如,泰康人寿“全心健康计划”70种,180天内,非意外初次确诊重疾,给付已交保费因为发生意外或180天后非意外确诊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光大永明人寿“吉瑞宝人寿”100种,18周岁前,给付2倍保额;18-59周岁,给付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60周岁及以后,给付保额的1.5倍、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平安人寿“安鑫保计划”、泰康人寿“全心健康计划”保障范围并不涵盖轻症。以华夏人寿为例,轻症42种(3次、不分组、无间隔期),意外或非因意外90天后确诊,25%保额/第1次,30%保额/第2次,35%保额/第3次。

在特定疾病上,泰康人寿“全心健康计划”、光大永明人寿“吉瑞宝人寿”和阳光人寿“安康保计划”涉及少儿特种疾病。

在身故/全残上,分为意外身故、一般身故。例如,阳光人寿“安康保计划”18周岁前,意外身故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周岁后,意外身故给付2倍保额。18周岁前,一般身故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周岁后,一般身故给付保额、已交保费、现价。

在养老祝寿金上,需要观察的是合同继续有效还是终止。平安人寿“安鑫保计划”、泰康人寿“全心健康计划”均为满期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阳光人寿“安康保计划”满期(88/99周岁任选一),给付保额2倍,合同终止。

其余都为合同继续有效,例如华夏人寿“华夏幸福计划”88周岁,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长城人寿“康健人生计划”70/75/79周岁,三选一,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重疾险的保费豁免颇为重要。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消费者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例如身故、全疾、重疾和轻症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消费者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平安人寿“安鑫保计划”、泰康人寿“全心健康计划”无被保险人豁免;阳光人寿“安康保计划”无投保人豁免。这意味着前者被保险人不能享受豁免,后者投保人不能享受豁免。

除返还型重疾险外,单次重疾险中太平人寿近期推出的“福禄康瑞”在代理人的呐喊下,颇为走红。不过,从条款上看并非技高一筹,不少中小保险公司早已在性价比上走上前列。或许,关键在于这款产品在“老六家”中率先放低价格,价格优势加上品牌效应引人关注。

5月7日,业内精算师Alex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多次重疾险则是将几十种重疾分为不同组别。例如,恶性肿瘤组,心脏相关疾病组,神经相关疾病组,重要器官相关疾病组,其他疾病组等,每个组别的疾病均可理赔一次。

这类产品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尤其是当被保险人已经罹患过一次重大疾病后,由于身体健康情况出现恶化,导致该被保险人再次患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健康被保险人有所增加。

多次防癌类重疾险可以保障癌症的持续、复发、扩散等,在当前癌症医疗水平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可以为癌症提供长期的治疗补偿。这类产品将两次癌症的赔付间隔期缩减为三年,被保险人在罹患了癌症三年之后,或是罹患了非癌症的其他重大疾病一年之后,如果还处于患癌状态,可以获得一次额外的重疾险赔偿。

不过,这两类产品的价格在市场上参差不齐,那些价格比单次赔付产品略贵的分组多次赔付或多次防癌类重疾产品,才值得购买(加价在10%左右较为合理)。

王晓波建议,在挑选重疾险产品时,首先要明确自身需求,如果是为了补偿治疗成本,建议优先配置医疗保险,根据对治疗环境和地区的要求来选投不同等级的产品;其次,审视被保险人年龄和健康状况,假如年龄已过半百,则无须配置理赔很多次的重疾险,即使对于身体强壮者,投保给付三四次的重疾已经足矣,如果年纪尚幼,未来医学进步空间较大,配置多次给付重疾相对更加实用;最后根据预算情况来决定是选购返还型还是消费型,尽管我国消费者普遍喜欢返还型的保险产品,但还是呼呼大家理性思考和决策,例如对于并不很富裕的年轻人,消费型重疾产品更能满足其低预算高保障的需求。

此外,防癌险主要为已经患有糖尿病或心脏病等疾病的人士提供癌症保障,正常健康状况人士还是建议投保保障更为全面的重疾险。(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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