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二清跑路引发的维权事件,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不久前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开展2018年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抽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抽查辖内机构是否存在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业务、商户入网审核薄弱、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代收业务管理不严等业务违规情况。
通知原文如下:
重点抽查内容
(一)关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要求,重点抽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违规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
(二)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抽查银行II、III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督促银行机构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要求。
2.抽查多层单位银行账户业务开办情况,主账户和子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嘉庆银行开立单位账户合规性管理。
(三)关于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银办发【2017】248号)要求,重点抽查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是否按照规定比例,集中交存客户备付金。
另外还有重点抽查商户入网审核薄弱、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代收业务管理不严等业务违规情况。
1.收单机构管理,央行检查组将会重点抽查商户是否利用APP实施“二清”等相关违规行为;其次将抽查小微商户管理,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审核落实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设置信用卡收款金额上限等相关信息。
2.代收付管理,央行检查组将会重点抽查授权与协议管理、代收付业务范围和接口管理等。
3.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此次检查组将重点关注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断直联”等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查处支付机构是否已经关停新增直连支付清算交易,存量业务迁移清算机构处理情况。
4.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是否由符合资质的支付机构开展业务(需拥有银行卡收单牌照、互联网支付牌照),跨行交易情况和296号文限额管理情况。
5.单标外币卡在境内发行与使用情况,根据商业银行数据显示,单标外币卡的发卡量逐年增高,存在外卡清算组织与国内支付机构变相绕过规范进行提前从事人民币银行卡清算的“操作空间”,所以有检查的必要性。
6.支付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于市场上用户的交易,需要保证可追查关联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发卡机构的能力。
支付机构、银行业务注销落实检查
1.抽查已注销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是否继续开展或变相开展相关支付业务。
2.抽查在专项检查中,已明确退出部分区域相关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是否继续或变相继续在这些区域开展相关支付业务。
3.抽查在专项检查中,已明确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相关支付业务的支付服务主体,是否已落实暂停相关支付业务的管理要求。
文件内容显示,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视支付市场情况而定,如需必要则直接开展随机抽查!
根据央行支付司要求,各个辖区央行分支机构需要定制随机抽查机制,负责抽查管理辖区内的支付机构主体业务情况。
抽查实施时间
检查准备与实施阶段(2018年3月至9月)。
实施检查前,应提前做好执法检查立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集中培训等准备工作; 具体检查实施应依据“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年度重点检查内容,分步骤、分阶段有序开展,注重利用非现场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工具,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性。
抽查总结阶段在10月,报告主要包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和内容,重点涉及:特约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账户、备付金账户、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外包服务商等数量及比例。
重要结论包括:检查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及拟处理措施。对于违规统计进行量化统计,从违规行为获取收入的应统计违规收入金额,检查报告量化客观,统计数字全面精确。另外首次提出总结“典型违规案例”作为借鉴意义的经验。
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抓住重点。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年度重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辖区内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和实际监管需要(如信访、投诉与举报线索等),合理确定检查主体、内容,以及数量和比例,数量和比例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银办发[2015] 236 号印发)。本次检查应兼顾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统筹开展检查工作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实施。
(二) 密切配合,总结经验。
加强跨区域沟通与协作,注重梳理典型违规案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反映支付市场发展中的新趋势、新业态,有效防控相关支付风险的滋生和蔓延。检查中如遇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支付结算司报告。
(三)合法合规, 有序开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1号发布人《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银发[2013J226 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 第3号发布) 等法律制度,认真做好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处理阶段
处理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各单位应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工作,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规范支付结算行政处罚工作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7] 317 号)要求,书面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工作。
本次检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建立支付结算执法检套随机拍查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6) 49号)要求,纳入本年度《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信息表》《支付结算案件调查信息表》统计范围内,于2018年12 月31日前将报告、《汇总表》,以及相关执法检查信息统计表书面报送支付结算司,并通过支付结算检查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执法检查信息。
本文源自支付界
关注我们:请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公众号:betacj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贝它财经对观点赞同或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来源于 支付界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