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裸贷”业务涉嫌构成强奸、敲诈勒索等罪

转载 检察日报  2017-12-07 15:41  阅读 1,4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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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借贷平台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公示其免责条款,但并不能免除其在具体借贷过程中的安全审核义务。

文丨郑清朝 姚万勤,来源丨检察日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种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大学校园内出现的“裸贷”现象,倍受社会关注。 从行为性质来看,“裸贷”存在触犯刑法的诸多风险。

“裸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类型

所谓“裸贷”,是指在借贷过程中,放贷人要求借贷人手持身份证件且裸露身体拍摄照片或者录制一段视频,作为借贷的凭证,如果借贷人在规定期间未能还本付息,放贷人就将借贷人的裸照或视频予以公开,以迫使其尽快还贷。

从法律关系视角来看,“裸贷”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借贷双方与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借贷平台为放贷方发布贷款信息,借贷方根据借贷平台上发布的贷款信息选择贷款,而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协议。

为规避自身风险,借贷平台往往会明示其免责条款,如借贷宝将其自身定位为纯粹的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不对借贷双方的交易负责。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裸贷”行为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不仅存在于“借贷人未能偿还贷款”的情形, 也存在于“借贷人已经偿还贷款”的情形。

就“借贷人未能偿还贷款”情形来说,又可细分为三种具体情形:第一,放贷人以其裸照或视频相威胁,要求借贷人尽快还款;第二,放贷人以其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无效后,将其裸照或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第三,放贷人在借贷人不能还款之时,以此作为要挟强迫与借贷人发生性关系,以免还贷。

就“借贷人已经偿还贷款”情形来说,也存在三种具体情形:第一,借贷人按照协议归还了欠款和利息,放贷人将裸照或视频予以返还;第二,在借贷人已经还本付息后,放贷人以裸照或视频要挟借贷人发生性关系才能赎回裸照或视频;第三,在借贷人已经还本付息后,放贷人以裸照或视频要挟借贷人交付额外财物才能赎回裸照或视频。

“裸贷”涉嫌犯罪的罪名类型

根据“裸贷”所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不同阶段的行为情况,对于相关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借贷平台不能免除其安全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虽然借贷平台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公示其免责条款,但并不能免除其在具体借贷过程中的安全审核义务。

也就是说,借贷平台仍然需要对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借贷合同中存在“裸贷”等非法内容而未予以禁止的,应当承担网络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

例如,借贷平台明知平台存在大量裸照或视频而不予以清除的,在他人因此将大量裸照或视频予以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其次,“借贷人未能偿还贷款”情形中有关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下犯罪:第一,放贷人以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无效后,将其裸照或视频公布在网络上,于此情形, 如果只是将借贷人的裸照或视频传播到互联网上,可能构成侮辱罪。

因为公布裸照或视频在客观上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放贷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败坏借贷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在互联网上公布裸照或视频超出了一定范围,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因为在互联网上公布这些裸照或视频,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放贷人在主观上也具有“传播”的目的。

如果放贷人为牟利而将裸照或者视频卖给其他网站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 放贷人在借贷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借贷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

此外, 如果放贷人只是单纯以裸照或视频相威胁,要求借贷人尽快还款,但未实施其他行为的,可作无罪处理。 此时,虽然借贷合同中的“裸照”内容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放贷人并未公开借贷人的裸照或视频,刑法对此可不予评价。

再次,“借贷人已经偿还贷款”的情形下有关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下罪名:第一,在借贷人还本付息后,放贷人以发生性关系才能赎回裸照或视频为要挟,强迫借贷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第二,在借贷人还本付息后,放贷人仍以裸照或视频为要挟,强迫借贷人支付额外财物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时,放贷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为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标题:刑法规制“裸贷”的罪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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