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题:资管新规来了!这五大焦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记者赵晓辉、刘慧、李延霞
备受关注的资产管理业务新规27日落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抑制通道业务、消除多层嵌套等严控风险的大方向没有变,过渡期则延长一年半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
焦点一: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去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留给金融机构的过渡期是否够长是市场关心的一大焦点问题。
“考虑到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等问题,此次正式发布的意见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不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焦点二:打破刚兑严控风险方向未变
虽然新规考虑了市场的承受能力而在过渡期上有所放松,但是严控风险的方向并未改变,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这也就是说,当资管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关于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新规明确包括“违反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一旦发生刚性兑付,相关机构要受到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要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焦点三:严格规范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
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相对应,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如何规范是业界争论的一大焦点。
非标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往往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有些还投向了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
此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另外,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新规明确,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焦点四:规范资管产品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关于负债杠杆,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公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焦点五: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
在资管业务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加剧了市场波动。
对此,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来源:新华网)
统一规制杜绝监管套利 细则正研究制定
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多月后,资管新规于4月27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有五方面明显修改完善,其中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以确保市场稳定,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而市场关心的期限匹配的规定没有改动,显示政策制定者打击期限错配、纠正产品短期化趋势的决心。
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意味着,分散在金融不同子行业的百万亿元规模的资管产品,从此被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监管套利空间被最大程度地消除。
这也标志着,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资金池、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杠杆畸高等资管行业的乱象、怪相将随着资管新规的执行逐渐消失,金融防风险的藩篱越来越牢固。
统一规制 杜绝监管套利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根据央行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具体看,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直言。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管新规的基础。资管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例如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
鼓励市值计量
部分资产可摊余成本计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五方面修改完善,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产品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水平和过渡期。
其中,对于市场从业者此前一直关注的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对于市场另一个关注重点期限匹配问题,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太大出入,这也意味着,对于此前广泛存在的期限错配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打击态度是坚决的。
“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上述负责人指出。
资管新规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过渡期延至2020年底
细则正研究制定
为确保平稳过渡,资管新规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资管新规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资管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为了保证统一规制尽快执行,资管新规明确了各部门分工,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同时,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同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新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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