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的通知

转载 商务部网站  2018-04-25 13:10  阅读 1,367 次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2016〕9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典当行的原则
    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择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或者尚无典当行的县、市(区)设立典当行;
    (二)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誉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连续两年年审结果为B类企业、且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2.根据目前全区典当行设立的规模和现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3.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能够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6.两个法人企业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其中担保企业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人非公务员。所有股东须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二)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宁夏境内),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行应当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4.参加上年度年审结果为A类企业,且最近两年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商务部文件要求,典当行应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及时受理,并做好审批工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后不在下发设立工作通知。
    (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应及时通知拟申报企业,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按审批流程及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窗口。
    (三)五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应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进行认真审核,力求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函,随同申报材料上传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www.nxzwfw.gov.cn/),并将申报材料原件邮寄或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商务厅窗口。
    (四)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推荐工作中,要严格办事程序和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刘思国  王金元
    电  话:0951-6982621、5960713。
    附  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1.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初审意见(正式文件);
    2.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能力自我评估和目标客户分析等)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
    4.两个法人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出资协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6.两个法人股东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其中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为担保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8.两个法人股东企业纳(涉)税证明;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10.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自然人股东申明本人非公务员);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13.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1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资金应保存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经营许可证);
    注:
    1.上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应经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承办工作人员校核并签名;
    2.各项材料应按照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3.第十五项验资报告在申报企业审核通过后,验资名单公示后提交;
    4.申报人应选择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附件2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注:
    1.上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应经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承办工作人员校核并签名;
    2.各项材料应按照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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