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贷的未来银监会这么说

转载 农金灿灿  2017-12-01 11:01  阅读 1,646 次

来源丨农金灿灿(njcancan)

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梅兴保提交了《关于突破小贷制度瓶颈、加快普惠金融创新的提案》,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小贷行业的广泛关注。中国银监会对此提案给予了答复。

以下是答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752号(财税金融类275号)提案的答复

银监函[2017]199号 [同意公开]

梅兴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突破小贷制度瓶颈、加快普惠金融创新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建议

您提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建议是当前小贷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不吸收存款、主要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机构,小贷公司的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但与中央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在管理体制、交易规则、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方面对小贷公司性质尚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小贷公司有关法律制度,在此过程中结合您所提建议,对小贷公司的定性问题做进一步研究论证。

鉴于小贷公司目前被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从税收政策公平性考虑,仍适用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政策。为引导小贷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务院已批准对合法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适用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二、关于对小贷公司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小贷公司有关法规制度,在此过程中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坚持底线思维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触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经营风险外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同时根据“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原则,给各地小贷公司创新发展和差异化分类监管留下空间。目前多个地方监管实践中已在尝试分类监管,引导辖内小贷公司稳健经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动,统一监管原则,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尽快推进修改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发实施的建议

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在推行小贷公司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2014年以来,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小贷办法》),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由于《小贷办法》涉及到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有上位法予以授权,所以难以迅即出台。2015年,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银监会将继续与法制办、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上位法尽快出台,同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小贷公司行业加强监管和规范发展。

四、关于形成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统一小贷公司各项监管尺度及监管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小贷公司由中央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规则,地方负责实施具体监管和风险处置。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明确金融办等作为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开展设立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银监会通过调研和召开片区会等形式,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监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通报行业经营和监管的总体情况和良好经验做法。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小贷公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简化监管层次,提高监管效率。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小贷公司有关法规制度,在此过程中结合您所提建议,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规范小贷公司行业发展,发挥小贷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自主性。

感谢您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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