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商务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局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市商务局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三)出资协议(应当注明是股东自愿典当行,要有全体股东签字)。
(五)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人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六)市商务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七)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人民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 3年以上)复印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侯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五)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十六)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承诺函(要求注明: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
(十七)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六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打上页码,并附目录)。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货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有关准入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在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典当行设立和日常监管工作,明确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对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推荐上报,确保申报质量。
目录
一、 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
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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