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古代的典当行业

转载 文化中国  2017-11-28 10:31  阅读 2,470 次

不知什么时候起,在中国内地消失已久的典当生意重新出现。只是作为一个古老行业,现在我们看到的内地典当店铺不像是在港澳旅游时或在香港电影、电视剧中看到的当铺那样具怀旧意味,而且也不那么具有隐私。香港好些典当铺,大堂内有一个高大的屏风,在门外是看不到光顾者的。

典当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了。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私奔,到了四川时,已无盘缠,只好将一件价值连城的皮大衣拿去典当行作押,换了钱买酒喝。东汉末年,据《后汉书》所载,黄巾起义期间,刘虞打算把受赏所提财物典当给外族,却被公孙瓒所劫。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典当”两字连用。

真正的当铺出现在南北朝时期。进入唐朝,典当行业渐兴,除了解决个人生活外,也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杜甫也常去典当铺借钱渡过难关。他在《曲江》一诗中这样写:“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连杜甫也需靠典当借钱来买酒,可见当时古代中国的典当行业也进入文人生活了。

在古代,任何物品进了典当行后,只能按其原本价值的一半估算,出典后还要支付三到五成的利息。如果逾期未还,就是“死当”,即不可再还钱赎回所典之物。三到五成的利息十分高,在今天看来,无疑就是高利贷。有见及此,典当的繁荣使得针对典当行为的立法也应运而生。唐代立法规定,衣物、珠宝、田地、房宅等物均可典当,但规定典当的利息不得超过五成;同时也规定,只有在族人、邻居都不愿意与出典人进行典当交易情况下,出典人才可以将财物典给他人。亦即在此前提下方可将财物高举交与典当行进行抵押交易。到了宋代,典当法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对典当当事人有所限制,比如,家长健在,卑幼就不可拿家中财物去典当,除非是经过官府特许;同时,寡妇也是不准随意典当东西的。其二,规定了典当范围,除田宅、金银珠宝外,六畜甚至奴婢也可以用于典当,但赃物不得典当,典当赃物要“杖打一百”;要是赃物价值大的话,就得按盗窃罪处理。同时也规定,共有财产也不可任意典当。并规定欲要回赎田地、屋宅要凭半截合同。连人也可作典物的宋代,可算是中国古代最无人道可言的典当法了。

中国古代的当政者十分重视典当业。到元朝时期,官府作出规定:典主要在出典十天内得明确表态是否购回典物。明朝则明确了“典”与“卖”的区别,前者典主可赎回,后者则视作不再赎回购买。在明朝,典当业者是要交税的。但清代则取消了典当税,并规定,田宅典当的回赎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过期不赎,典主可在交税后取得田宅的所有权,但在以后不能再要求出典人赎回典物。民国时期,当时规定典当的约定期限比起清朝时限长了许多,典押期达三十年。不满十年者不能有到期不赎即为绝卖的条款;典主在典期内可以转典、出租典物;出典人在期限内可以转让典物所有权等。(文丨列孚,来源丨文化中国-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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