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等类金融划归地方金融办监管后,实质性监管终于迈出第一步。
3月28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一份开展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对2017年末前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典当企业和异地典当企业在深分支机构进行年审。
从主要内容看,该此年审内容包括对典当企业的融资端、资产端及经营情况等。这或意味着,地方金融办对典当等类金融行业的监管正式开展。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推进,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管理、典当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成为各地方监管机构的新课题。
具体来看,该此年审共包括八项内容,特别针对贷款情况,要求喝茶典当行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具体年审内容为:(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以及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该此年审对典当企业的典当余额、关联交易、财产权利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该此年审要求提交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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