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法律诉讼,让不少典当业界人士再次关注起商标质押业务。
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南京某餐饮公司在2012年向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后逾期未返还,南京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其偿还典当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由于逾期未履行义务,一审法院依法将南京某餐饮公司名下的两个注册商标进行了拍卖。去年5月,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南京某餐饮公司已将涉案两商标转让给其使用,由于法院的冻结,未能完成权利人变更登记,故要求立即终止对涉案两商标的执行。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商标转让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典当公司的权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在这起案例中典当公司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不过有业内人士由此也产生疑问,若典当客户质押的是商标,一旦客户逾期还不上款,在质押过程中该商标是否可以进行相关转让?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物权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同时,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在与典当行协商后得到同意,客户是可以通过转让来偿还借款的。
还有经验人士提醒道,比起登记、转让等方面,典当行与商标质押打交道,最重要的风险依然在于对无形资产的估值。“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赖于使用,长期闲置会造成其价值大幅缩水,因此质押后不能使用的想法是有失偏颇的。另外,如果该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很可能会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时长也是典当行需要事先了解的。”(艾芙)
(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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