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典当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转载 南京典当协会秘书处  2018-03-20 13:48  阅读 4,370 次

2015年10月30日下午,省商务厅在316会议室召开全省部分城市典当协会、企业参加的座谈会。省典当协会、南京市典当协会和无锡协会,钟山天华、银润典当和无锡、苏州、常州、淮安的典当企业参加了座谈会。主要内容是交流行业、企业发展现状;研讨新常态下典当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互联网+典当的路径、方法。

南京典当协会郑建良秘书长参会,并就南京市典当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建议进行了发言。截止今年上半年,南京市典当企业为61家,分支机构19家,共78家门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家典当公司、2家典当分公司)。全市典当从业人员529人,同比增加21人。资本金总额12.7亿元。年放贷量约40亿元,年实现利税约3500万元。最高年份2011年放贷总额约60亿元,实现利税约5350万元。应该肯定,南京市典当业在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从2012年开始,南京市和全国典当业一样,增速放缓,经营下滑,连续2年出现亏损,这里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问题如下:

1、典当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典当经营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典当行管理办法》(8号令),办法鼓励典当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中小企业,允许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允许负债经营,允许开办分支机构。由于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在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方面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典当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企业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受到社会投资的追捧。但是由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有限,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层级,原则上只能作为司法部门审案的参考证据,而不能作为司法部门审案的依据,且在内容上因典当业的特殊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典当业务不能彻底从抵押和质押贷款业务的法规中独立出来,既失去了典当业务的特色,又导致一些诸如是典当业务还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争议,因此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实质上只是解决了行业监管层面的政策依据,而没有解决对典当经营的法律保护问题,典当业实际上是在一个没有法律保障的环境下开展经营工作。在08年之前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典当经营面临的诉讼较少,矛盾尚不突出,但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典当业没有法律保障的矛盾日益凸现。

2、监管政策的变化成为影响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是2012年底商务部印发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不得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按此规定,本市一部分典当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有的典当公司过去定位于专门做股票典当业务,业务单一,转型较慢,受到的冲击更大,经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严禁向典当行以及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的文件精神,所有商业银行已不再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也将到期收回。《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不高于资本金比例贷款的规定,已成为一纸空文,我市原来运行良好的“银、保、典”融资模式也就此终止。

三是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将典当行向股东融资视同一般借款予以限制,堵死了典当行最后一条融资通道。今后典当行除了自有资金外,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来源的经营资金,无法负债经营。

以上监管政策的一系列非常态调整,制约了典当企业的经营规模,限制了典当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典当行的经营影响十分明显。

3、诉讼案件上升,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据了解,我市有80%左右的企业忙于诉讼案件。江苏的法律环境影响典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是省高院苏高法电【2013】90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第14条;“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应以登记的内容确定具体数额”规定,即变相的以房地产等部门登记的债权本金为限,在该条规定的鼓励下,债务人将会恶意拖欠借款不还,债权人只是以登记的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违约金、利息等将无法得到有效受偿,债务人为了对抗债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甚至会伪造一些债权限制抵押权人的非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二是省高院2009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既否定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当金利息加综合费用标准的限额,又否定了对绝当(贷款逾期)后加收违约罚息费的实施。由此造成“违约”比“守约”成本低(约低50%),客观上必然引导当户可以违约,甚至诱发当户恶意违约,致造成“抑善扬恶”的不良后果,进而使典当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由于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造成不少企业官司一打就是3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盈利水平急剧下降。

郑秘书长对下一步典当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尽快出台《典当业管理条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建议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向商务部反映呼吁,尽快颁布《典当业管理条例》,完善现代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使典当经营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真正成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一分子,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快重组步伐,完善退出机制。继续提倡鼓励企业重组,鼓励有实力、真投资的好企业来收购、重组老企业、差企业,为行业增加活力。建议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引入完善退出机制,对无法重组又长期不经营的企业,建议省厅及时终止经营资质。

4、加大创新经营力度,搭上互联网+典当的快车。面对当前的困局,上半年,我市典当总额中,民品同比下降25.62%,余额中民品同比下降12.86%,这说明民品经营潜力很大,而民品创新经营大有作为,如无押车贷,金瑞典当已经开始介入,我们其他典当公司也可以与金瑞典当联手,开展这项业务。关于艺术品典当问题,前段时间,南京市典当协会举办了艺术品与典当的讲座,为有条件开展这方面的业务的企业创造条件。关于互联网+典当的问题,协会和新成立的江苏银润典当公司高层商量,现正在起草方案,拿出我市典当业推进互联网+典当的工作意见,跟上互联网发展时代的步伐,建议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5、强烈呼吁为典当业松绑,废除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规定,出台有关扶持政策。据了解,安徽、浙江等地已经允许典当行向银行融资,或向股东借款。合肥市率先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出台《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肥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基金”将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此,南京市典当协会已在今年建议市局并于9月18日共同赴安徽合肥学习,目前正在研究推进我市互联网+典当的工作意见。建议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合肥等兄弟城市学习,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有条件的允许典当行向金融机构融资或向股东借款,解决输血问题,并扶持典当业发展。省典当协会凌家龙会长和无锡协会的丁红会长以及其他企业也发了言。最后,仲副厅长对大家的发言表示赞同,对大家的建议积极向部里反映,并对全省典当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认清当前形势,典当业虽然面临寒冬、但要增强信心、抱团取暖 苦练内功;二是守住阵地、稳健经营。坚持就是胜利。三是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典当的研究,争取尽快搭上互联网+的快车,中小典当企业要回归做民品 。他认为,典当业虽然面临寒冬,但春天毕竟会来临,希望大家坚信这个道理,只要我们开拓创新、理性经营、加强管理,我们就一定能渡过难关。(来源:南京典当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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