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汇入和汇出形成资金多余或不足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根据交易的性质,资金拆借主要分为头寸拆借和同业借贷两种类型。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除了调剂头寸的资金拆借外,因为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短缺而相互融通调剂,以利业务经营而发生同业借贷。对借入行来说,同业借贷是其扩大资金来源,增加贷款能力以取得更多受益的又一资金来源。对贷出银行来讲,同业借贷是其投放部分闲置资金的手段,可以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同业借贷是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短缺的短期资金融通。
由于典当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基本收益直接来自于让渡资金使用权,资金利用效率是典当行赖以生存的关键。资金闲置与资金紧张是典当企业经营活动中同时存在的一对矛盾。因此,我们会看到类似金融企业同业拆借的资金融通形式在典当行发生。
案例1:某日,典当行甲接受1笔典当业务,当户需要当金100万,但其账户可用出借资金为65.30万,于是典当行甲向同行调剂,从典当行乙处拆借得资金50万,促成了业务。甲在数日后以回笼资金归还典当行乙50万,典当行甲同时按资金拆借约定支付典当行乙拆借利息。
案例2:典当行甲系经营状态较好的企业,上年末净资产1100万元、取得银行借款500万元,在当余额1500万元,近期有短期业务大概预计资金缺口约1000万元;典当行乙注册资金3000万元,因刚成立,缺乏经验与客户,短期内预计有相当资金富裕。甲乙双方协商,由典当行乙拆借资金1000万元,拆借时间为6个月,拆借后典当行甲在6个月内最高典当余额达到2460万元,增加了业务收入,典当行乙的闲置资金找到了出路。
上面两个案例看似简单、合理,但是按现行典当行管理却犯了大忌。
第一,两个案例均触犯《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规定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案例二中典当行甲的典当余额曾经达到净资产的2.23倍,而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管理规定推算,典当行甲的典当余额应限制在净资产的2倍以内。
为什么对借贷双方有利、对行业有利的事不能做,实在是行业内的一大困惑。
二、允许典当企业资金同业拆借的理由
且不论《典当管理办法》的制定囿于在当时的形势下如何考虑,时至今日,这道藩篱有必要拆除,其理由如下:
1、既然同业拆借是金融企业调剂资金余缺的常规手段,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一些省份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均有拆出资金、拆入资金等核算内容。为了化解资金闲置与资金紧张这对典当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对矛盾,典当行开展资金同业拆借也应被允许。
2、早在中国人民银行管辖时,曾经默认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1997年11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了同业拆借的会计科目。说明当时也是有考虑的。
3、且不说最近《公司法》修改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将“全部注册资本到位后,方能设立”变为“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就是承认企业发展中对资金使用需求有一个逐步增长过程。典当行因为设立时要求资金一次到位,同样业务开展有一个谨慎进入逐步发展的过程,开业初期资金富余的矛盾客观存在需要化解。
4、允许典当行资金同业拆借一方面可以给典当行(特别是新设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找到合法的流通渠道,对制止典当行因业务不足抽回资金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部分缓解经营状况较好的典当行暂时出现的头寸短缺。有利于减少典当行因此向非合规方借款等违规融资行为的发生。
5、典当企业间资金同业拆借总体可控。笔者2011年向当时商务部主管部门建议时,对方曾经讨论到拆借平台问题,因为银行系统的拆借发展到今天是通过一二级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但笔者认为,对于典当行而言,如此之小规模、小体量,且按一对一的拆借是没有市场化运作的需求的,因此并不需要建立什么平台。
6、典当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影响对典当行业资金的封闭管理。第一合法的资金仅在行业体内循环。第二虽然拆入资金一方典当行因拆入资金的使用可能造成其典当规模一时突破管理限额,但拆出资金一方的典当规模因资金减少而下降,此涨彼消不影响行业规模总量的控制。
总之,允许典当行业内部资金拆借可以部分化解不同典当行之间资金闲置与资金紧张的矛盾,从而起到减少行业违规和提高行业整体资金的利用率的作用。
三、典当企业资金同业拆借的管理
因为《典当管理办法》尚有效,《典当管理条例》尚在孕育。笔者希望地方典当主管部门以试点方式给予放开。
1、明确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同业拆借是典当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同业拆借应有合同约束,也可以要求办理抵质押或担保。同业拆借纠纷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
2、为了防止个别典当行借“同业拆借”作业务规模的盲目扩张后因自身经营失败导致被拆借方的资金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对拆出方和拆入方的同业拆借资金规模的适当限制。
3、明确行业同业拆借的操作方法、同业拆借的报告或备案、会计核算方法和信息反馈要求、年审检查方法。(来源:上海华瑞会计事务所主任注册会计师 茅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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