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基本法理

转载 同话财经  2018-03-18 19:17  阅读 1,187 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典当的定义已生动、准确、完整地概括了典当活动全过程,明确了典当企业经营货币的两种方式即发放质押和抵押贷款,从而也规定了典当经营范围。归纳起来,典当经营至少存在以下四种基本法理关系。

1、传统典当中关于典权的法理关系

由于“典”、“当”二字的连用,使我们忽视了“典”的特殊法理概念,一般“典当”行为与“典”的行为在法律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传统典又称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即它的行为不仅使出典人将典物交付给典当行(放款人或承典人)占有,而且典当行在享有占有权的同时典期内还可以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典当行使用典物,不付租费,产生收益归自己所有,出典人也不用向典当行(典权人)交付利息和费用,合同约定到期出典人还款回赎,典权人收回典金,退还典物;如出典人逾期不赎,即成“绝卖”,则由典权人直接转移所有权。因此,典权的标的通常是不动产。我国现有法律文件包括《典当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禁止典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及司法实践亦承认典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2、典当中质押权的法理关系

当户以动产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借款,实质上在法律关系上体现的是一种担保物权。即当户将动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典当行,但典当行没有使用权,更没有收益权,只有在当物绝当后,通过变现处理,实行优先受偿。

3、典当中抵押权的法理关系

当户以不动产作当物押给典当行借款,在法律关系上表现的仍然是一种担保物权,但所不同的是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即抵押人保管抵押物,且仍然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借贷期限届满,当户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债务人未能清偿,押权人(典当行)还须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实现抵押权。

4、典当中营业质权的法理关系

营业质权是质押中的特例,专门适用当铺管理规则的当铺业质权。指债务人以一定财物交付当铺作担保,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典当期限届满 后不能清偿债务即不能赎回担保物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即质押物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营业质权不适用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其庙宇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营业质权的实现不以变声码质物或者质物折价为必要;营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是经批准从事营业性质典当业务的法人。

按《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由典当行处理,损溢自负,表明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符合“营业质权”特征。(整理自网络,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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