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于大唐五代
首先,所有制形式。
典当从单一的寺库质贷逐渐发展为官营、私营、寺营三种质贷形式并存的兴盛局面。
其次,名称。
有称“质库”,有称“柜坊、僦柜、质舍、寄附铺”等。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僦柜”解释为“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外复还子钱”,“寄附铺”则是唐人小说《霍小玉传》中的称呼。这说明唐代典当业官方称为“僦柜”,民间俗称“寄附铺” 。
其三,经营范围。
不再像南北朝时期佛寺的质库那样,业务单一和仅具慈善性质,除经营典当业务外,还接受有钱人的低息存款、办理商业放款、代客储存财物、收取保管费等多种业务。
其四,典当物。
农村以农民的帛、粟、麦等农产品为多,城镇居民则以金银饰品和衣服等日常家庭用品为主。
其五,典当对象。
在唐代,不仅一般百姓生活中离不开典当形式的资金融通,就是属于士大夫阶层的清贫官吏、闲散文人于生活所迫,也要进僦柜押物换钱。
诗人白居易在《杜陵叟》一诗中写到:“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是对当时农民为向政府缴纳租税、典桑卖地的真实写照。诗人杜甫在《曲江》一诗中写到:“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反映了他不得不常常典衣换酒的窘境。诗人元稹在他追忆亡妻的《悼亡》诗中:“顾我无衣搜尽箧,泥他沽酒拔金钗”。也反映了他未显贵时常常上僦柜典当妻子嫁妆的情景。白居易在《自咏老身示诸家属》一诗中还写到:“走笔还诗债,抽衣当 钱!”反映了他老年典当衣物,换取 钱的生活场景。
其六,政府监管。
唐朝商办的僦柜(寄附铺)唯利是图,出现了经营者任意抬高利息,牟取暴利,平民百姓苦不堪言以至民怨鼎沸的问题。
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627-649年),宰相房玄龄不得不根据唐太宗的指令,在《唐律疏义》时第一次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对利息作了明确规定:“凡质举之例,收予不得逾五分,出息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即规定僦柜存息5%,放息10%,政府不允许利上滚利。
至唐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鉴于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日益损害了一般庶民百姓的利益,甚至连政府机关也由财政提供称为公廨钱的本钱,创办“僦柜”生利,以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和官员的福利问题,迫使唐王朝不得不以皇帝诏书的形式发布命令加以整顿。诏令指出:近来公私放债,取息颇多。今后天下放债收息,私人只许四分,官本五分。即从唐初公私放债利息一律10%减为私人放贷息4%,公家放债息5%,从而进一步限制了高息放贷的暴利行为,如《大唐六典》卷六还专门对质贷利率作了具体规定。
其七,课税。
由于唐代的典当业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并且在当时200多个商业行为中属新兴产业和盈利大户,所以向国家缴纳税收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唐王朝在安史之乱后为解决国家财政收入入不敷出的问题,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下令由政府出面向所有在京师长安开业的僦柜“借钱”,推行变相课税政策,规定每户课借资本金四分之一,共取得财政收入100多万缗。由此可见,唐代长安一地典当业的资本金就在400多万缗以上,占当时国家全年财政收入1200多万缗的三分之一以上。
质贷业已成为唐代最大的商业。
五代虽历时半个多世纪较为短暂,但质贷业却继承了唐代的形式和内容,取得了长足发展。(整理自网络,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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