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萌芽于西东两汉。
到了汉代,作为充当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货币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人们对货币需求越来越大,民间高利贷十分活跃。
《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西汉吴楚七国叛乱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惟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因此富埒关中。”
《汉书·贡禹传》云:“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一岁有十二之利。”又《汉书·食货志》合《王莽传》云“收息百月三”,如淳曰“出百钱与民,月收其息三钱也”。
由于两汉时期私人质贷行为已相当普遍,“以物质钱”的典当行为便在这种私人高利贷活动中正式萌芽。
“典当”一词最早连用,出现在南朝时期宋朝范晔所著《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赍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说的是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刘虞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给外族,却被公孙劫掠。
这是历史上最早把“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它表明我国典当行为至迟在汉朝就已出现,距今约1800多年(前206-公元220),当时就有了典当萌芽。
河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秋根著《中国典当制度史》,他认为“因春秋战国以来高利贷的发展,动产抵押借贷至汉代已相当普遍,南北朝时期虽有所进步,却并无本质变化。因此,很可能是典当业在汉代即已萌生”。又称“私人典当业”,从其业务形式来看,汉代时期便已产生了。(整理自网络,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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