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除了农耕、渔牧以外,典当业也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典当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国的典当业在世界典当业发展历史中起源最早、影响最大。而典当业作为中国古老的金融行业,它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对我国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作出了特殊贡献。
现代中国典当是新中国建立后灭失又在改革开放后恢复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不久,典当业作为边缘性的金融行业,由于意识形态和公私合营的原因,典当业在中国大陆逐步消失。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1987年12月,我国大陆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华茂典当商行正式复出成立,标志着我国消亡了三十余年的典当业终于复苏,并迅速带动全国典当行业恢复发展。
一、典当的发展及其作用
典当业是世界金融业的鼻祖。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典当业态存在和发展。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典当呢?
(一)典当概述
1. 典当和典当行
虽然各个国家对典当的定义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但根据国际惯例,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现而优先受偿。
中国的《典当管理办法》是这样给典当定义的:“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个典当定义明确:在当物所有人的性质问题上,既强调个人财产,也承认法人财产;在当物的类型问题上,既承认当物必须是动产,也强调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典当标的;在当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形式问题上,既规定当物可以用于质押担保,也规定当物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典当行,古代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由于典当业的历史悠久,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典当行的英文名称是Pawnshop;法文是mont-de"piete;德文是Leihhaus;意大利文是montedepiete;日文是质屋。
典当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钱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但我国目前的《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相关法律并未将典当权设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典当权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据此,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抵质押给典当公司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只具有抵质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典当的本质和特点
(1)典当的本质
典当行本质上从事的是一种金融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和个人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许多人在有融资需求时,往往只想到银行,但不一定能够如愿以偿的贷到款。而典当行正可以部分地解决小额资金的融通问题。典当与银行这两个不同的融资渠道,可以起到互相补充的积极作用。
(2)典当的特点
典当行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受到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者及广大民众的欢迎。新时期的典当行本质是社会服务型的金融行业,它不再是单纯地为解决生计问题的消费性融资,而是成为了广泛地发展经济、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的生产性、经营性融资。
(二)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1.典当的地位
典当的基本地位,是指它作为特殊融资方式的金融业与流通业中的一种边缘业态,在一个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下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所发生的社会影响力。
(1)客观地位。典当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迄今为止,典当已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人类历史上的大多数社会形态。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融资需求都始终存在。于是,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便充当了能够满足一部分人日常融资需求的有效手段,也是人们可以有效利用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典当始终具有特殊的生命力,是每个历史时代经常从事的客观社会实践。(2)独立地位。在任何社会中,典当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典当的这种独立地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典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不同步。另一方面,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分离或者相区别,总是独立发挥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典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期是独立存在的。(3)从属地位。典当是一种客观独立的社会经济现象,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体系中,还处于一种依附的、从属的地位。典当业兼具有金融性质和商业性质,是金融业和商业的组成部分,典当业只能是主流金融业和商业的补充,并依附和从属于主流行业,发挥其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4)弱势地位。典当业是具有跨行业性质的边缘行业,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从属地位又决定了其弱势地位,体现在规模有限方面的特殊地位。以量化的标准衡量,可以说,古往今来的典当及典当业均具有“三小”性质,即小机构、小市场、小行业。
2.典当的主要作用
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其历史作用有些已经退化,而其现实作用却正在发挥和加强,主要集中在兼跨的金融和流通领域,每个领域的作用又包括诸多方面。
(1)金融领域内的作用
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在金融领域内的作用最为突出,是典当最本质、最主要的作用。
①典当对拓宽融资源道的补充作用。是指在与银行业的关系上,起到了拾遗补缺、调剂余缺的作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多元化融资方式,而典当等则属于非主流融资渠道。在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金融产品在许多方面尚有"空白"和"死角",典当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了一些弥补不足、调剂余缺的积极作用。②典当对发展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指在与企业的关系上,起到支持生产、活跃流通的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最为明显。向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款,当前已成为中国典当行的一项主要的经营业务内容。典当是我国一些中小企业完全可以信任和依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行为它们提供了资金,使其借力发展,搞活了经济。③典当对方便人民生活的辅助作用。为人民生活提供方便,最集中地体现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应急型典当中。在现实生活中,平民百姓经常在一时手头不便的时候,像婚丧嫁娶、求医问药、购房置物、出差旅游及因失窃等意外事故而陷入困境等时选择利用典当救急解困。典当融资经营灵活且方便快捷的优越性,最适合广大城乡居民解燃眉之急。④典当对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意思是指在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上,能起到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2)流通领域内的作用
典当作为特殊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亦很突出。主要体现为:①仓储作用。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具体体现。②营销作用。从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典当行发挥自身特有的市场营销作用,一般是通过变卖、拍卖、寄售和零售等四种运作方式来进的。
(三)典当的典权和当权制度简述
典当的核心要素立足于典当权的确立。典当权制度是中国一个古老的物权制度。
1. 典权和法律关系人
(1) 典权的概念。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2) 典权的基本模式
出典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取得典物。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典物转移时,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3) 典权的获取方式
典权的获取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依设定取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取得的另一种方式为基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
(4) 典权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早在汉晋时期就出现典质,后来又陆续出现典当,典质,典卖并行。大概在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典权的雏形,典权制度从“当”制度中汲取了不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宋元明时期是典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典制首次被载入法典并得以向广大地区推行。典权之所以兴起,“仍因中国传统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仍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为众人所不齿,故绝不轻易从事,然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衷办法出现,即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日后有可以原价赎回。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
清朝至民国,典权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乾隆年间在户部则例中规定:“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30年内,契内无绝卖字样,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这个规定对典期的最高年限加以硬性限制。因为此前的典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任何的限制,经常引发纠纷。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除了包括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政府六法(台湾地区仍沿用民国民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确定典权制度。然而出现现实生活中的典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司法解释承认典权制度的存在并陆陆续续地规定典权方面的内容,内地司法解释仅承认房屋典权作为典权的唯一形式。
关于典权,我国在制定《物权法》初期,也是有涉及的。王利明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3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历史的典权制度源远流长,《物权法》制定初稿中也有典权的内容,但最后没有入法,实际上现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典权制度的。
2.当权
所谓当权,是指将一定的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而换取相应当金(典当借款)的行为。出当人也称当户、交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典当管理办法》中,对标的物为小额动产的典当合同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即3万元以下的当物,绝当后可以自行处置,承认了部分当权的存在。
3. 区别
(1)“典”与“当”的区别:“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而“典”转移的则是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使用期内的收益权,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
从特权理论的角度看,“当”属于担保特权,而“典”则属于用益特权。
(2)抵押与“当”的区别:“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而抵押则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仍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牺牲,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进行干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占有,“当”转移占有。
(3)抵押与“典”的不同:①物权不同;②设立条件不同;③权利义务不同;④收益方式不同。
二、典当行业的比较分析
(一)中外典当发展简述
1. 典当发展简析
(1)典当行为的出现。典当业起源较早,说法众多。据《美国百科全书》1988年21卷写道:“典当业是一种古老的行业,在中国可追溯到西周前后”。美国典当协会(NPA)发布的资料也认为,“典当业至少能够追溯到3000年前的古代中国”。据资料记载,我国最早把典当称为“质”,最早追溯“质”的行为起源是西周期以“奴婢”为质。春秋战国时期常“以人为质”,如“燕太子质于秦”,以人为质的行为就是广义上的典质行为。从“以人为质”发展到“以物为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必然。
(2)典当机构的产生。先有典当行为,然后有典当机构,典当机构的诞生,直接标志着典当业的肇始。当铺或典当行作为一种机构,直接源头起于南北朝的南朝佛寺寺库,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质献。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主要的“兴佛”时期,寺院众多,寺院经济繁荣。寺院富余沉积的资财在佛教“无尽财”思想支配下,将富余的资财出货“生长”,并规定可以周而复始地“出息取利”“回转求利”,既可生息积财事佛,又是对贫民解决一时窘急的慈善救助之举。这里,南朝寺库质贷是以济贫救世的慈善面目出现的。这样,经营专门的典当机构,距今已经1500历史。
(3)典当行业的形成。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在南北朝时典当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是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朝,中国典当业走出佛寺成为整个社会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典当业逐渐形成。至于外国典当行业的建立,应当晚于中国,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由于犹太人大办典当,典当业日益兴起,从而使欧洲成为世界典当业发祥地之一。
2.中国典当发展简述
典当业自产生以来,历经了诸多社会形态。概括总结中国典当业起源与流变的基本轨迹:初见萌芽于西东两汉,兴起于南北两朝,成熟于大唐五代,立行于北金两宋,鼎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消亡于新中国建国初期,恢复于改革开放时期。
3. 外国典当发展简述
典当是世界上一个古老的行业。世界各国典当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都晚于中国,大多数国家典当业也都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而后逐渐复苏的历史过程。
(1)亚洲各国典当概况
在亚洲,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大部分国家都有典当的存在,受中国典当的影响比较明显。
日本典当业:日本典当的历史跨度仅次于中国,其典当业与中国典当业有着十分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公元646年大化改新后,仿隋唐封建集权制度立国,中国佛教文化迅速传入日本,日本僧人在吸收佛教文化的过程中,把中国寺院设立质库的做法移植到日本国内。至今在日本人的口语中,当铺仍称为“质屋”。二次世界大战后,典当业又从20世纪上半期的逐渐衰落重新走向繁荣。到1960年左右,日本当铺的数量再创新高,达到2万多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典当业受到了消费信贷公司的严重挑战。当铺数量大幅减少部分当户被其分流,造成典当市场出现萎缩。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日本国内各界对典当关注的程度亦有所提高,把每年的7月8日定为日本的“当铺日”,全国的当铺都要进行盛大宣传活动。在典当业监管方面,战后日本出台了《典当营业法》,规定典当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为各地公安委员会。
马来西亚典当业:马来西亚是有典当立法的国家之一。在殖民地时期,该国最早的典当法规是《海峡殖民地当商法令》,到20世纪后,随着马来西亚全境都被英国殖民占领,该国的典当法规又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初期,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全国性典当法律--《1972年当商法令》,于1973年1月2日正式实施。1982年,马来西亚国会又对这项典当法令进行了部分修正。它对马来西亚典当业的兴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香港、澳门和台湾同属于中国,因其社会制度和文化存在差异,典当业发展与监管与大陆有着较大差异。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过多介绍。
(2)欧洲各国典当概况
欧洲的典当业,几乎每一个地方长久以来都是一成不变的,直到英国把典当业置于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立足点上;但从英国与世界其他地区比较,后者比前者更为精工且相当麻烦,主要原因就是要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候的典当业已相当盛行,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源自罗马时代。相反,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禁止对同信仰的人放债取利。有证据指天主教会曾准许方济各会以济贫目的放债,但取利多少仍为未知之数。中古时代的意大利北部商业发达,基于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犹太人独占了包括典当在内的金融业。故英语中典当的同义词称为Lombard(伦巴第,意大利中北部地区)。
在欧洲,有研究指出超过2%的借款人任由当铺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计算,所以个别抵押的利率是经常地高。不论在私人或官立的当铺,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况,对于这些借款人来说典当总是昂贵的。
(3)北美洲典当业
北美洲典当业以美国和墨西哥最为有名,而美国是目前全世界典当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典当业:美国典当是欧洲移民带入的,1657年最早出现在纽约,但起初发展不快,当铺的诞生比银行晚。18 世纪末期,美国许多城市才开始兴办典当。19世纪初期,美国典当业逐渐走向比较繁荣的阶段。到1911年,美国全国共有注册典当行1976 家,按全国人口计算,平均约合4.57 万人一家。进入20世纪后,美国金融业空前发达,而位居民间金融领域中的典当业亦出现良好成长的势头。二次大战后,美国典当业迅速衰落,兼并、破产此起彼伏。美国典当业的重新崛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美国典当业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典当业,无论是典当行数量、市场容量、发展战略,还是管理方式、营销手段、经营效益,都令世界各国的典当业望尘莫及。目前美国全国共有典当从业人员7.8 万人。在美国的典当市场上,其中应急型典当占比最大,如求医问药、汽车修理等,达到50%以上。美国所有的典当行都开展寄卖业务,这使典当行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也为美国典当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做出了贡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网络公司中唯一的一家典当网络公司是Pawnbrfoker.com,汉译为“美国典当在线”。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典当网络平台,并于1999年12 月成功上市,目前全美已有3000 家典当行加盟,占到了美国典当行总数的1/5。在美国典当在线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共有2 亿件各类当物寻找买主,等待变现,为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货创造了便利条件。
墨西哥典当业:墨西哥的当铺世界闻名。墨西哥的 “国民当铺” 成立于1775年,也被人叫做“穷人的银行”,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墨西哥最古老的当铺之一。在“国民当铺”的仓库中,各种当品应有尽有。其中,戒指、项链、手表等首饰占了全部当品的85%左右。剩下的小部分当品中有旧自行车、随身听、电视机、音响、搅拌机,也有汽车、餐桌甚至螺丝刀和破咖啡杯,几乎一切东西都可以典押。典当月息高达3%-4%,当期5个月,超期利息加倍。这家当铺每天顾客盈门,盈利十分可观。在墨西哥,当铺的生意就像旅游一样,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二)典当业比较分析
1.中国新旧典当业比较
新旧典当的共同点主要有三:一是典当活动都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二是典当设立的宗旨均为“融通社会之资金”,都是社会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均属于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三是典当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救急解难”、“扶危济困”,都属于一种灵活便利的调剂资金缓急余缺的非银行机构的融资渠道。
新旧典当的差别主要有:(1)地位作用不同。典当行是旧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融资渠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支持封建经济发展,促进市井商业繁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新的典当业在现代金融业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其主导地位早已被取代,处于次要地位,作为社会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2)服务对象不同。旧典当行主要是针对“穷人”,新典当行主要服务对象既有收入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也有收入很高的富裕阶层,既有个人,也有企业法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是主要服务对象。(3)经营范围不同。旧典当行的经营品种十分有限,主要以衣服、家具、金银首饰为主,新典当行在日用品基础上发展了交通工具、家电产品、物资材料、房地产以及有价证券、股权等新型品种,典当品种十分丰富。(4)经营性质不同。旧典当业主要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落井下石,巧取豪夺,新典当行是“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以服务为主,有偿服务,合理赚钱。(5)交易方式不同。旧典当行是少数富人垄断经营,恶意压低价格,无法体现等价交换原则,而新典当行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公平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行情平等协商。
2.中国与外国典当业比较
世界典当业的产生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经过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既形成了有关典当本质特征的诸多共性,又充分体现了本土经营特色,形成鲜明的地域个性。纵观我国典当业与国外典当业的比较,既有共性,又有差异。
我国典当业与国外典当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典当业务性质相同。国外大多认为典当是以货币形式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消费信用,典当行属于消费信贷机构,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融资力量。(2)典当地位作用相同。国内外典当业均作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经营本质特点相同。国外典当经营与我国一样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方便快捷的本质特点。
我国典当企业与国外典当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典当经营范围的差异。欧美国家典当主要经营动产,经营品种主要是钻石、珠宝、银器、古董、手表、乐器、录象机、体育器材、汽车等。而我国典当除经营动产外还能经营房地产、财产权利等新型业务。国外典当业还能专门经营各类商品寄售业务,而我国暂时还不能开展此项业务。(2)数量规模的差异。据资料统计,国外平均每2万到5万人拥有一家典当行,而且相对数量较多。而我国大陆平均约每21万人拥有一家典当行,人均拥有量水平最低。(3)法律法规的差异。国外典当行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典当立法。而我国典当法规 “典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立法内容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4)行业组织的差异。国外成熟的典当市场都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协会。而我国虽然成立了国家一级协会“中国典当行业协会”,由于时间不长,还没有实质性运作,形同虚设。
通过中外典当业的比较,典当业的金融性质及其本质特征,是世界性的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从国外典当业经营看,国外典当业商业属性比较明显,而我国典当业虽然作为特殊工商企业,其金融属性相对突出。国外100多年前典当开始立法,而我国典当业主要落后在近现代。因此,我们应从差距中找到出路,立足本国国情,根据我国经济迅速增长,人口众多,需求多样,市场潜力大等特点,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当业发展之路。
三、典当行业的现状
(一)当前中国典当业发展现状
今年是我国典当业复出30周年。典当业作为比较特殊的行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典当企业的迅速增加,反映了市场对其发展的认同,以及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
1.典当业的主营项目与服务形式
新中国的典当业从80年代重新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在其早期,从事的仍然是较为单一的传统业务:即动产的典当逐渐包括了金银珠宝首饰,贵重消费品,大件家电,机动车辆等。而在1996年国家对典当业重新开禁以后,由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典当行可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中,质押的对象包括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按其用途,又可分私人生活用品及生产资料。财产权利则包括债权及股权,以及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这样,典当融资的业务范围可细分为六类:生活用品、生产资料、房地产、股权(包括法人股、流通股)、债权(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单、债券、本票、汇票、仓单、提单等)、无形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以及特许经营权如摊位租用权、经营权等)。
基于上述所说明的六项基本业务,典当业为社会大众的服务业演化出了:1、抵押借款,2、个人理财 3 、仓储管理 4、死当物品销售等等具体的功能,因此目前典当业不仅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便利方式,而且有发展出了诸多的新型功能。
2. 典当业的发展现状
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止2017年7月,全国典当行业基本状况如下:
全国典当行业资产总额较去年基本持平,负债合计略有上升,典当总额有所下降,盈利水平转亏为盈,企业经营风险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⑴总体运行情况
①资产总额基本持平,负债水平略有上升。截至2017年7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465家,分支机构951家,注册资本1704.9亿元,从业人员4.8万人。企业资产总额1647.4亿元,较去年基本持平;负债合计108.0亿元,同比上升1.1%;所有者权益合计1539.4亿元,资产负债率6.6%。②典当总额有所下降。2017年1-7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1918.9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55.2亿元,降幅为2.8%。其中,动产典当总额599.8亿元,同比下降3.1%;房地产典当总额995.0亿元,同比下降1.9%;财产权利典当总额324.2亿元,同比下降5.0%。③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按典当总额计算,2017年1-7月,动产典当业务占全部业务31.26%;房地产典当业务占51.85%;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16.89%。与上年同期业务结构比较,动产典当业务和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比有所下降,房地产典当业务占比略有上升,房地产典当仍是行业主要业务。④典当余额有所上升。截至2017年7月底,典当余额891.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3亿元,同比增加0.4%。典当余额占行业全部资产总额的54.1%,说明行业的业务量、资金利用率都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68.01万亿元,典当余额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0.05%,较上年同期下降0.01%。
⑵总体盈利情况
①营业收入有所下降。2017年1-7月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50.6亿元,同比降低8.6%。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收入)44.0亿元,同比降低12.2%。②总体盈利能力上升。2017年1-7月,全行业实现营业利润8.5亿元,同比上升14.5%;净利润5.5亿元,同比增加25%;上缴税金3.5亿元,同比降低33.5%。
行业亏损面与亏损额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其中出现亏损(营业利润为负)的企业有3767家,亏损面44.5%,较上年同期上升7.2个百分点;所有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共7.1亿元,同比上升31.5%。
⑶业务数据分析
①平均单笔业务金额较上年有所上升。2017年1-7月,行业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9.1万元,同比增长17.9%。其中,动产典当平均单笔业务金额6.7万元,同比增长19.6%;房地产典当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10.6万元,同比增长14.4%;财产权利典当平均单笔业务金额216.1万元,同比增长7.6%。②业务保持短期特色。2017年1-7月,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累计上传当票103.0万笔,业务平均当期32天,最短当期1天。
⑷风险控制情况
①银行贷款有所下降。2017年1-7月,全行业银行贷款余额38.1亿元,同比下降0.8%,占典当企业资产总额的2.3%,仍处于较低水平。表明典当企业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风险传导性较低;也反映典当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仍然较大。②贷款逾期率有所上升,绝当率略有下降。2017年1-7月,行业逾期贷款余额135.2亿元,贷款逾期率为15.2%,较上年同期上升3.4个百分点;绝当金额27.8亿元,绝当率1.4%,较上年同期下降1.7个百分点,企业经营风险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二)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典当恢复以来,典当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自身管理还是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中国典当行业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金融环境等总体分析来看,我国典当业发展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典当业影响的外部因素
(1)行业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现代典当行发展中,法律和相关条例的缺失制约了典当行的发展。长期以来,立法层级低、效力不高一直困扰着我国典当业的健康发展。《典当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和公安部的规章,法律层级低,无法有效保护典当行的合法利益。
(2)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在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发展背景下,世界经济下行,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外部形势,导致市场风险加大,典当业经营难度大大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倒闭现象日益增多,企业市场诚信缺失,典当贷款逾期大幅度上升,信贷诉讼急剧增加典当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3)市场竞争问题。近几年来,典当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一是典当行业数量增加,行业内部竞争加强;二是行业外部,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有着不同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和崛起,对典当业产生多元化的市场压力和挑战。此外,民间借贷以及非法融资活动也直接对典当业造成冲击。
2、典当业影响的内部因素
(1)典当融资难问题。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典当行从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借款,典当行之间不允许进行相互拆借,典当行上市门槛较高,典当行融资难度大。
(2)典当业人才问题。典当经营涉及企业管理、人际交往、鉴定评估、金融财税等等,可以说典当专业既极具专业技能性又兼具复合性。现行典当人才结构单一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以及储备人才严重不足,制约了典当行创新发展。
(3)典当业经营风险问题。典当业规模小业务结构不合理,当金配置不平衡,绝大多数典当业务集中在房地产抵押融资上,传统民品典当业务占比较小,随着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这种业务结构势必产生较高风险,影响着典当业的生存。
四、中国典当业发展思考和建议
一个行业或企业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顶层设计和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素质较高的人才团队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典当业也不例外。客观地梳理典当业的发展历程,认真分析典当业存在的问题,冷静而理智的应对当下形势,充满信心地向着未来,典当业的明天会更好。
(一)解决典当业法律地位问题和相关政策问题。
首先在法律层次上。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典当行业。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仅为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一些条款也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行业发展的需要。
1、典当立法,时代必然,形势所迫,实务急需。
典当立法势在必行。典当立法并非高不可攀,通过各方面努力,促成高层重视,完全有可能促成全国人大将典当立法列入议事日程。如果不能单独立法,至少可以出台一个典当条例或者修改《物权法》,确立“典权”的合法性。
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满足了中小企业及公民个体贷款的需要,近年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典当权力,使得政府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及法院对相关纠纷的处理,只能依据相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作为效力位阶下层的《典当管理办法》与《物权法》在流质条款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理论上,依据《物权法》,流质条款应予以禁止,但这将导致“典当”空有其表。并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对标的物为小额动产的典当合同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笔者认为,典当行业高速发展的事实及民间借贷旺盛的需求,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设立专门的典当法以规制典当行业。而其中,对流质条款的有条件肯定、对典当行业经营范围的重新界定和合理设计,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方面。改变目前有行业没地位的尴尬局面。只有立法,才能真正使典当行为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依法保障典当行的合法权益,才能确立典当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理地位,才能促进典当业有序快速的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具体条款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在现有基础上修改完善
(1)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抵押物仅限于当户本人的房地产,但不能很好的满足典当行的经营需要和当户的融资需求。一是不动产抵押典当不能仅仅局限于房地产,而应该延伸到船舶等,因为船舶的权属和抵押,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海事部门登记确认,且船舶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航行,它虽然不像房地产一样“绝对不动”,但仍具有相对的不动性。二是部分特殊动产应该可以抵押典当,如客运汽车、货运汽车以及工厂的机器、设备等。汽车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质)押登记,都必须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确认,因此具有较好的权属稳定性。船舶和汽车一经抵(质)押登记,就不得转移权属。机器、生产设备虽不需进行权属登记,但它是安装在固定地点相对不动的。之所以说客货汽车和生产设备可以抵押,而不宜质押,是因为它是生产经营工具,一经质押,势必影响当户的生产经营,当户不易接受。三是第三人的房地产也可以考虑抵押典当。
(2)绝当物品三万元以下自行处置的限额过低。《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事实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高,比如,十几年前,汽车是高档用品,现在已走进千家万户。对比来看,典当绝当物品三万元以下自行处置的限额过低,应提高为20-30万元较为合适。这样,不仅比较符合现实情况,也有利于保护典当自身利益,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
其次在监管和政策层次上。目前的现状也不利于典当的长远发展。这也是非正规金融(非“一行三会”管理的金融业态)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行三会”不管,交给行业部门去管。不说专业性不够,也无法与宏观金融管理保持一致,与国外管理体制也不一样,更在对经济单元(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上产生分歧,甚至用管理行业的方法去管理金融。这也导致政策的层面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从典当的属性看,金融属性非常明确,融通资金,服务社会和企业的功能也显而易见。因此从监管的部门来说,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银监会来监管,退而其次的话也应该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来管。这样不仅符合国家领导人关于所有金融都必须监管的指示,更能真正发挥其功能,维护金融安全,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更能解决目前典当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诸如:典当不能享受融资优惠政策、不能在银行融资、不允许提取坏帐准备等。
(二)明确典当行业的定位问题,解决好内外部竞争,更好地有利于行业生存发展。
首先是国家(法律)对典当的定位。这个定位是指对其服务对象和经营模式的定位,目前,金融高层对所有非正规金融(非“一行三会”管的金融业态)的这种定位都是“小额分散”,但由于我国的金融是高度管制和垄断的,大的资金需求供应不足,小的资金供应更是不能满足。实际上非正规金融的经营最后是越做越大,客户群体同质化严重。宏观经济形势好的时候,非正规金融的经营一片红火,而一旦宏观经济形势不好或下行的时候,非正规金融经营就会发生系统发生风险。目前大量的担保、小贷、典当公司关门歇业就是明证。因此从金融高层进一步明确界定各非正规金融的非常重要。
在明确典当的法律地位前提下,典当业态的经营仍然要坚持“见物放款”(这里应该包括无形资产的质押) 的定位,并规定单一客户的限额和客户分散度有一个较大幅度调整。统一制定“小额分散”的标准,如按东中西部制定标准或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标准,都是较好的选择。比如东部以800万元、中部以500万元、西部以300万元为“小额”的标准;“分散”可比照小贷公司单个企业贷款不超过5%、累计不超过10%的标准等。这个问题其它非正规金融业态也存在,我将在其它的文章中研究论述。
在确定这样定位的基础上,再拓展当品评估、鉴定、保管以及绝当品销售等业务范围,以区别于其它非正规金融业态,避免经营客户的高度同质化。
其次是典当企业自身的定位。在经营的定位上要以典当的特点和基本功能为依据,找准自身的位置。总体的定位应该是为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救急解困、及时方便的融资服务。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典当行过分强调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把典当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同质化。最准确合规的定位仍然是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救急解困提供融资服务,是主流金融的补充。
在具体的业务品种上,根据各典当行的自身条件细分。第一,注册资本较小,有专业鉴定人才的典当行,适宜定位于民品典当经营;第二,注册资本较大,缺乏专业鉴定人才的典当行,适宜定位于房地产、财产权力典当经营,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第三,注册资本较大,具备专业鉴定人才的典当行,适宜定位于房地产、财产权力、动产等所有典当经营业务。
总体说来,民品典当和为中小企业融资典当都是我们经营的重要选择。
(三)努力提高团队人员素质,确保典当经营管理团队专业、精干、高效。
《典当管理办法》没有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是典当行业的一大遗憾,也是典当业管理的严重缺失。信贷业务的经营和风险的识别、防控是靠人来做的,人的因素是决定的因素。人才是未来的第一资源,也是所有事业成功的主体力量。人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其它的都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目前典当业在人的方面存在的两大问题是:
(1)经营管理人才的缺乏。整体上说,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人才缺乏,使得灵活经营和防控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有的民营的典当行的老板甚至根本不懂典当,用经营传统行业的观念和做法来从事典当管理,问题多多。
(2)鉴定、评估人才匮乏。目前,典当业严重缺乏对金银珠宝、古董、汽车、电器、名表等当物进行有效鉴定和对当物进行评估作价的专门人才,实际直接影响了典当行的民品经营。
那么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呢?首先立法层面要比照国外做法,解决资格认证的问题;其次,典当企业自身也要有制度明确:所有职员包括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人员,都应该不断地学习专业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常参加国内外的行业培训,积极向同行和其它金融企业学习先进经验。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汲取兄弟单位好的做法,才能与时俱进,才能加强应对风险的能力。
同时必须在典当的高管人员中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完善的退出机制。
(四)正确面对当前形势,积极开拓创新,努力大有作为。
对于典当行来说,当下的形势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哀鸿遍野,但决不能自暴自弃,需要正确面对,积极有为。
1、大量逾期贷款的存在,是目前典当公司工作的重点,应该立足自身,协调外部和相关部门,想尽办法处理好。
认真梳理现有业务,对存量典当贷款,区别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典当贷款逾期后,针对借款人情况没有恶化的,要加大催收力度,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也可辅助以外部手段,争取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回。
(2)已经逾期多时,回收基本无望的,要果断提出诉讼。
在中国现阶段,诉讼是件非常头疼的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诉讼。但别无选择时只有诉讼才能保护自身的债权。一个诉讼下来,快的要1-2年,慢的要3-5年。
2、对于新增典当贷款,要加强客户调查,除对抵(质)押物本身要认真分析,足额抵押外,更要加强对企业或项目的分析,注重还款来源和企业的现金流的分析,确保典当贷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开拓创新,在艰难中前行。
其实在典当行中,能够凭借新的业务参与激烈竞争,或许就是典当行安身立命的一次大好机会。
“互联网+”已经成为创业创新的热门词汇,典当从业者顺势而为,利用互联网优势,充分发挥金融功能,试水“互联网+”典当。典当行业是从事金融服务的业态,有着悠久的历史,又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真正适应新的发展,在迎接“互联网+”的时代有所作为,与时俱进。
参考资料:
1、李寿生主编:《现代典当理论法规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
2、曲彦斌主编:《中国典当学》河北人民出版社
3、《典当基础理论与基本业务技能》全国典当从业资格认证辅导教材编委会
4、《中国典当》杂志
5、《现代典当经营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6、齐治国、谷新生著《现代徽商典当》,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谷新生,安徽当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硕士生导师。
2015年被评为安徽省“538人才工程”“高端人才”。 2016年度被评为“合肥十大经济人物”。
曾经在机关、工厂、大型酒店、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上市公司、典当公司、网贷公司工作,长期从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和类金融的经营管理和研究工作,在全国、省级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发表各种专业论文一百多篇,其它诗文五十多篇,字数一百多万字。多篇文章在全国、省(部)级比赛中获奖。
经常在全国性和省级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网络借贷培训班授课,已出版专业著作《信用担保实务》、《小额贷款公司实务》、《现代徽商典当》(与人合作)和《P2P网络借贷》。
被业界称为“国内知名担保、小额贷款风险识别和控制专家。”是我国知名的类金融专家。
“徽盐金融平台”创始人。现任安徽盐业金融公司总经理、安徽盐业典当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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