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载 合肥市金融办  2018-03-15 11:26  阅读 2,317 次

合金办〔2018〕1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市直管融资担保机构:

为全面掌握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经营和风险防控情况,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金〔2018〕6号)要求,现将《2018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现场检查方案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8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附件:

2018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金〔20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融资担保机构2017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现场检查,全面掌握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不断改进监管服务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融资担保机构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经营和管理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时间跨度可追溯和延伸。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担保机构现状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即营业执照与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监管部门批复是否一致,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经过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标识牌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等。

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未提交延续经营申请材料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上报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无效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三会一层”决策运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和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股东是否存在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情况。

(三)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有无开展禁止性业务;是否存在超放大倍数、超单户比例、超投资比例以及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等问题;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是否合同齐全、程序规范;尽职调查和保后管理等重要环节风险控制情况;开展P2P业务情况。

(四)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与监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管部门分月核查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位情况;全面梳理担保机构与个人账户交易情况,特别是与担保业务无关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和银行存单等流动资产用于与担保无关的抵(质)押情况;是否实行了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是否建立客户保证金收取、归还、结存管理台账,以及客户保证金累计发生金额及年末余额;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到期不归还客户保证金情况。

(五)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账;是否存在借用股东、员工等他人账户进出公司资金;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收付现象;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财务和业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风险防控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审批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干预融资担保公司运营、风控部门设置与运营情况;公司业务结构情况,包括在保企业规模分布、行业分布、反担保方式分布、主要银行分布;公司风险总体情况,包括成立以来累计代偿率、历年代偿率、历年代偿余额、历年代偿回收额、目前代偿分布、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情况等;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包括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等;公司抗风险能力,包括每家合作银行在保余额、缴存担保保证金余额、拨备覆盖率等;公司盈利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类投资理财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合作业务开展情况。

四、组织形式

(一)属地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融资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各地监管部门具体监管人员要深入被检查企业,全程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原则上必须选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现场检查。

(二)专项督查。市金融办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是对现场检查工作台账进行检查,并抽取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同时,省政府金融办将于4月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各地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按30%左右的比例随机抽查部分担保机构。

五、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座谈交流、现场察看、审查账册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

座谈交流:主要听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等。

现场查看:主要查阅公司章程、制度、会议纪录;核对股东、董事长、高管人员以及工商注册信息等。

审查账册: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构资金使用情况,保证金收取情况,两项准备金提取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看担保机构的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有价证券及权证、业务台账及担保项目相关资料。

走访调研:主要采取书面、电话、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担保客户和合作银行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和客户保证金收取等情况。

六、时间安排

请各地监管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做好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现场检查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各机构审计报告报送至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取证材料一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

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金融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各地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精干力量集中开展检查。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保证必要的检查时间;要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办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要确保现场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各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二)确保质量、充分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现场检查情况,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市金融办将以此次现场检查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监管计分的主要依据。同时,以现场检查结果和监管计分作为2017年度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建议信用评级机构将现场检查结果和监管计分作为2017年度信用评级参考依据。

(三)严查隐患、及时处置

对于辖区内长期(6个月以上)未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各地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深入详细的现场检查,并在上报市金融办的报告中逐家说明不能正常营业的原因、检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对于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融资担保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附表1

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担保机构

现场检查组人员名单备案表

填报单位

检查所属时段

检 查 组 成 员

职  务

姓  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组  长

主查人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附表2

2018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基本情况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融资担保机构名称

所属

县区

机构

性质

2017年末主要指标

净资产

流动性

资产

融资担保

在保余额

应收

账款

放大

倍数

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

赔偿

准备金

代偿

余额

已核销代偿

注:1.机构性质应填“国有、民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

2.此表应在检查前准备好,同时以EXCEL表格报市金融办。

附表3

2018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

序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

所属

县区

机构

性质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

注:1.机构性质应填“国有、民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

2.此表以EXCEL表格报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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