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4-29 14:44  阅读 4,287 次

(二)股东承担的限额责任除了补齐应缴出资与未缴出资的差额外,是否还应补交相应的利息。

股东出资的不实行为会导致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降低,作为惩罚,相关股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如果不让违法主体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样的规则在经济学上是不经济的,也缺乏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认缴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股东对公司是否尽到出资义务,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存在分歧。有人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提供股东出资不实的证据;有人主张由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谁来举证更能体现法律的规定呢?

(一)由主张人出具股东不实的初步证据。

公司账目是公司运营的秘密,并非所有人都能掌握。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主张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因此而免除了主张人的举证责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人举证股东出资不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审查公司财务资料和验资报告为举证起点。当然,获取公司财务资料对主张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切忌获取的手段必须合法;(2)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入手查找相关线索。主要审查公司工商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额度及公司对外公示信息,了解股东出资情况;(3)从查询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入手寻找线索。在公司中,股东的利益是相互的,如果有的股东已经出资到位,而有的股东则没有到位时,出资到位的股东就会要求没有到位的股东补齐出资,这些信息一般在股东会议记录中会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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